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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监督需权力

1999-12-09 来源:光明日报 吴小俊 我有话说

关于监督与权力的话题,人们谈得比较多的往往只是一个方面,即“权力需要监督”,因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。不过,笔者想谈的是这一话题的另一方面,即“监督也需要权力”(这里特指公民的监督),因为实践证明,没有权力的监督只能是一个空洞的词汇。

前些日子,不少报刊都刊载过一则消息,说的是浙江某公民发现钱塘江标准堤塘工程质量有问题,就向有关部门举报,可有关部门就是推三阻四没人过问,最后还是通过关系将要举报的有关情况向一位省领导作了反映,惊人内幕才得以曝光。人们不禁要问:举报也要走后门?这一怪现象告诉人们,公民监督是需要权力的,没有权力,想监督也并非易事。

公民的监督权首先是知情权。也就是说,要从制度上保证普通公民对一些被监督对象的情况的了解。譬如说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、家庭收入等等,都应该是透明的。尤其是财产收入方面,不仅应该向有关部门申报,而且应该让普通公民了解。如果没有这些举措,老百姓凭什么知道某官员为政廉不廉呢?拿什么作为举报的切入点呢?不把官员的行为置身于阳光之中,众目暌暌之下,老百姓就无从掌握他们的所作所为,不掌握情况就无法监督,过去有些大案要案,假使不是腐败团伙内部因未“摆平”而检举揭发,一般老百姓能检举得了吗?有鉴于此,笔者对报刊上经常报道的某些地方请老百姓监督政府、请群众当各种行业的监督员等等的现实可能性和有效性,总是有点儿保留。

公民的监督权还应该包括质询权,即向有关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,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,调查到了什么程度,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,举报人应有权过问,且对有意压案不办的部门的责任的追究,举报人应该有权向一个专门的机构提出自己的意愿。

公民的监督权最重要的是,举报人的工作、家庭及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不受威胁。这一点实际上是举报人最想得到的。举报没结果,而饭碗却早被举报对象敲掉了,这大概搁在谁身上都不情愿,这也正是“重赏之下,亦无勇夫”的最主要的原因。有的地方虽然明码标价,举报查实多大的案子可得奖金几何,可就是无人问津,究其实,就是因为往往缺乏对举报人的有力保证。假如这边拿了大奖,可那边却被人家“穿了小鞋”,还会有人敢轻举妄动吗?事实上,生活中因为举报而遭到打击的确实不乏其人。上述消息中的公民就为此丢掉了饭碗,其中的艰辛苦楚,大概也只有他自己体会得最为深刻。

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,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。搞好反腐败工作的良药之一就是加强监督,公民的监督是整个监督机制中极其重要的一块,依靠群众的力量也是我党搞好各项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。基于此,笔者认为,应该给公民监督以实实在在的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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